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9月19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被告应交付本院或直接汇入本院帐户(帐户: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1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由本院转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公告费700元,合共1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1-04-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