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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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9月19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被告应交付本院或直接汇入本院帐户(帐户: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1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由本院转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公告费700元,合共1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