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9月6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9月6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8783.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二原告已预缴,经其同意,由被告***在给付上述义务款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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