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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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9月6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9月6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8783.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二原告已预缴,经其同意,由被告***在给付上述义务款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