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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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集贤县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集贤县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四个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8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集贤县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