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京环隆亨纸业有限公司 盐城隆亨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隆亨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京环隆亨纸业有限公司土地租金684.93元并承担土地占用费(从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50000元/年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驳回原告江苏京环隆亨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被告盐城隆亨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