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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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华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蓝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至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常州众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101150元及利息(以尚欠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1.5元,由被告江苏华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蓝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至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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