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市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地赐饲料有限公司
连云港松升粮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松升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844%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7.766%计算至2017年8月6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17.766%计算至2017年11月26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17.76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州区岗埠农场心连心农资经营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3元,由被告连云港松升粮油有限公司、***、***、海州区岗埠农场心连心农资经营部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3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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