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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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10日,年利率按11.52%计算;之后至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17.28%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向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