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浙海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鸿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浙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甘肃鸿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清欠付的货款1752505.8元; 二、被告甘肃浙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另承担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1日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8018.13元,并自2019年9月12日起对未付货款按照年息5.655%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 三、被告甘肃浙海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承担相应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8元,由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浙海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