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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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中达建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泰安中达建岳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2350.68元(以房款5820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自2020年7月1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被告泰安中达建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