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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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1702执515号 王伟: 你单位/你与申请执行人章平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皖1702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章平洲支付134200元及迟延履行金(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承担案件执行费1935元、案件受理费1492元; (3)交纳执行款账户: 开户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高新区支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户:2000XXXXXXXXX0106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