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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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山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2245.3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负担107元,由被告黄山市人民医院负担1272元,鉴定费11370(原告已预交5685元,被告已预交5685元),由原告***、***负担5685元,由被告黄山市人民医院负担5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