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宗诚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072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反诉被告安徽宗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反诉原告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万元”; 二、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072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反诉原告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安徽宗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78697.9元(详见逾期利息表)及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驳回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288元,由安徽宗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由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15元,由安徽宗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57元,安庆市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