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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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 潍坊华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华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2380元及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以114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以1149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89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以上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止;以52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潍坊华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