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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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98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