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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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李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从中扣除已付利息3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李支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