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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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华荟极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176745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76745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59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负担(保全费已由原告先行缴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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