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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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蓟县超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天津光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车辆损失170100元、拖车费9760元、鉴定费8505元,合计1883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