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虎啸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兴旺扬工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虎啸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兴旺扬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4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市兴旺扬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厦门虎啸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84元,由厦门市兴旺扬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