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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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二、限被告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9月15日延期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约金23408.62元;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证书之日止,仍以3680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