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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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吉林市万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 三、变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一、吉林市万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借款本金1.3亿元、利息[期内利息: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3063121.93元;以1.3亿为基数,自从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按照年利率5.55%计算;逾期罚息:以1.3亿为基数,自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LPR+140基点)上浮50%计算]、复利[期内复利: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复利30784.68元;以上一结息周期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从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按照年利率5.55%计算;逾期复利:以期内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LPR+140基点)上浮50%计算]。”;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0727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市万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9.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