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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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894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损失29920元; 三、驳回原告***、***、***、***、***、***的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2498元(已缴纳),由***、***、***、***、***、***负担818元,***负担1680元(已计算在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