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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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垫付电费980元,垫付保洁费1,320元、垫付安保费7,260元;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安装玻璃门费用6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与***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9日解除”为“一、***与***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2日解除”;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剩余房屋租金75,627元,装修费28,219元,合计103,846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95元,由***负担2,495元,***负担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负担2,050元,***负担2,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