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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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盛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陕西仁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4000元; 二、限被告陕西仁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以904000元为本金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904000元为本金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的利息,以及以404000元为本金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00元,被告陕西仁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1020元,被告陕西仁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