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荔浦肥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广西荔浦肥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990万元及利息122.312868万元(此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4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2、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荔浦市荔城镇五里村五里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荔国用(2013)第Cb13640号、荔国用(2013)第Cb1364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对被告广西荔浦肥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荔浦肥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7416元,减半收取计737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708元,由被告广西荔浦肥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41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