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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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供电分公司 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供电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触电致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00717.5元(802870.57元×25%),扣除已先予执行的80000元,被告应实际赔偿原告120717.5元。被告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0元,由原告负担6405元,被告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供电分公司、被告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