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与被告***、广西荔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1330201802485号《个人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 2、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贷款本金857416.26元及利息83172.16元(此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3、被告广西荔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206元,减半收取计6603元,由被告***、广西荔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0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