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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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2019)桂0204民初3496号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奇 人民陪审员 梁 玉 人民陪审员 兰学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斌 书 记 员 覃晶晶 附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