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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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036.84元(伤残赔偿金79078元、医疗费17131.80元、误工费24920.50元、护理费1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63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126308.30元的80%,另减去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15009.80元),限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840.5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七日内补缴案件诉讼费169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