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命权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灵川供电局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灵川县甘棠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灵川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266.3元、精神抚慰金7500元,合计:146766.3元;

2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559.78元、精神抚慰金4500元,合计:88059.78元;

3被告灵川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赔偿***、***、***、***经济损失37137.6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39137.68元;

4被告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赔偿***、***、***、***经济损失18568.9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19568.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74元,减半收取5837元,由原告***、***、***、***负担3661元,由被告灵川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负担544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6元;由被告灵川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负担145元;被告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负担73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7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3-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