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命权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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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灵川供电局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灵川县甘棠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灵川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266.3元、精神抚慰金7500元,合计:146766.3元; 2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559.78元、精神抚慰金4500元,合计:88059.78元; 3被告灵川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赔偿***、***、***、***经济损失37137.6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39137.68元; 4被告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赔偿***、***、***、***经济损失18568.9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19568.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74元,减半收取5837元,由原告***、***、***、***负担3661元,由被告灵川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负担544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6元;由被告灵川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负担145元;被告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负担73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7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