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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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乐山分公司 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6841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柏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乐山分公司,住***。 负责人:彭燕兵。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谌万里,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乐山分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33元,减半收取1616.5元。 审判长谢雨杉 人民陪审员彭东 人民陪审员郑清平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倩汶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