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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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峪关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久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内蒙古中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47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内蒙古中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合同订金8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共计155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70元,由***负担4162元,由内蒙古中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