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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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停止侵害,将玉林市玉东大道61号富林?金桂丽湾L-13幢1002房厕所及天花板修复到不向原告***房屋屋顶漏水为止; 二、被告***赔偿房屋恢复原状修复费用3172.88元给原告***; 三、被告***支付鉴定费16600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负担。 -6-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