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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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18972元(已付41000元)、被告衡东县东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39657元,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衡东县东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01××××0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5元,由原告***、***负担793元,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79元,被告衡东县东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