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庆安营销服务部
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清障救援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庆安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施救费20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修理费、施救费、清障费、货物损失费、运输费、搬运费、停运损失5708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00元,减半收取60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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