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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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平鼎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56318.56元,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3元,由原告***负担8000元,被告河北平鼎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