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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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公司 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鉴定费、拖车费合计4635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