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河北长安塑胶有限公司
霸州市宏达家具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霸州市宏达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借款本金19945900元及自2019年4月18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其中至2019年6月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16809.3元);

二、被告河北长安塑胶有限公司、***、霸州市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被告霸州市宏达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长安塑胶有限公司、***、霸州市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霸州市宏达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对被告***、***、***、***质押的其持有的被告霸州市宏达家具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中***12000000元、***7500000元、***3000000元、***7500000元)享有质押权,有权以上述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最高额50000000元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霸州市宏达家具有限公司、河北长安塑胶有限公司、***、霸州市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律师费2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64元减半收取714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霸州市宏达家具有限公司、河北长安塑胶有限公司、***、霸州市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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