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中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棉机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809250.35元、利息罚息7653.32元(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200万元及本金罚息1086000元、复利41773.2元(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自2019年7月21起,本金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2066元;

四、若被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2和附件3,具体以抵押登记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若被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提供抵押登记的其名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江南中路438号5幢27-6号、27-4号(房产产权证号:渝(2016)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599298号、渝(2016)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606558号;他项权证号:渝(2018)长寿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73491号,具体以抵押登记为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河北中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棉机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河北中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棉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523元,由被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河北中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棉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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