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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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借款本金618647.93元及其相应的罚息(以618647.9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6.5‰上浮3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律师代理费31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则有权就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海门市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9.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1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钱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预交且应退的诉讼费用517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4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