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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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保晋江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1799.16元、赔偿原告***21903.94元、赔偿原告***2135.64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33219.77元、赔偿原告***7148.43元、赔偿原告***7030.91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中保晋江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直接支付; 三、上述一、二项合计,被告中保晋江公司应支付给原告***85018.93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给原告***9000元、被告中保晋江公司已垫付给原告***10000元,被告中保晋江公司尚应支付给原告***66018.93元、应支付给原告***29052.37元、应支付给原告***9166.55元;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800元、赔偿原告***鉴定费800元; 五、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原告***负担56元,由被告中保晋江公司负担733元,由被告***负担8元;原告***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1元,由被告中保晋江公司负担267元,由被告***负担7元;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元,由被告中保晋江公司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