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司法救助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浏阳市兴旺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湘0621司救执40号 救助申请人:***,男,**57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我与被执行人刘闯、吴雨来、胡光明、浏阳市兴旺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62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后,于2020年6月9日收到被执行人浏阳市兴旺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款72710元、2020年7月18日收到胡光明执行款60000元、2020年7月20日收到刘闯执行款45836.5元、未收到被执行人吴雨来的执行款,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而我无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故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与被执行人刘闯、吴雨来、胡光明、浏阳市兴旺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62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6月9日收到被执行人浏阳市兴旺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款72710元、2020年7月18日收到胡光明执行款60000元、2020年7月20日收到刘闯执行款45836.5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暂无生活来源,故向贵院申请司法救济。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救助申请人***的申请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的。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教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