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益鸿工贸有限公司
洛阳鼎策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中鸿实业有限公司
郑新新华(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深圳金隆汇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深圳金隆汇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9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深圳金隆汇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41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10
发布日期 2021-04-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