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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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深圳金隆汇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9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深圳金隆汇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41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