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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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龙胜镇广祥五金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16278.9元、利息5809元以及后续利息(以租金11627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原告开平市龙胜镇广祥五金店。

二、驳回原告开平市龙胜镇广祥五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38元,财产保全费1101元,以上合计3856.38元(此款原告开平市龙胜镇广祥五金店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834.38元,原告开平市龙胜镇广祥五金店负担22元。原告开平市龙胜镇广祥五金店多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3834.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383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份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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