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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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平市富尧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67242.15元及利息(利息应以2067242.15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给原告恩平市富尧矿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恩平市富尧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68.97元(原告恩平市富尧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1668.9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166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