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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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伟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21317.23元(其已垫付的5294.54元应予扣除); 二、维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承担56元,***、河南伟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