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伟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21317.23元(其已垫付的5294.54元应予扣除);

二、维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承担56元,***、河南伟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10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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