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大联统摩托车有限公司 偃师市全全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大联统摩托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偃师市全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7163元及利息(以671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偃师市全全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被告广东大联统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