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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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494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6337元,合计59831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姚凯

轩15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66元,由原告***负担532.66元,被告***负担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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