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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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石河后村村民小组付给原告***工程款7840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78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保全费804元,合计1684元,由被告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石河后村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