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英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552860.73元、利息12187.45元、罚息(截至2021年2月21日的罚息为84.11元,2021年2月22日起的罚息以积欠本金552860.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175%计算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复利(截至2021年2月21日的复利为394.36元,2021年2月22日起的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12187.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175%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有权对***名下位于许昌市建安区建德路与镜水路交叉口泰和院A-10幢1层104号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豫(2018)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98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7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