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22094.03元元及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7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76元(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